2013年4月13日 星期六

莫讓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成為都市夢魘

據報載,328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內政部專題報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現況」,部長李鴻源表示,全國公共設施保留地約2.5萬公頃,所需徵購費用初估約7.25兆元,內政部正積極研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草案)」,預計7月提報行政院,並希望地方政府在4年內檢討變更,予以活化利用。依據內政部當前的操作,這恐怕將是台灣都市發展的另一場惡夢。
都市計畫是以都市範圍內的基本環境條件(承載力)訂定都市人口(計畫人口),再依計畫人口,配置都市生活(居住、工作與休憩)所需之實質空間,而有住宅、商業、工業等土地使用分區的編定,並且透過規定各種使用分區之建築物建的蔽率與容積率,提供並規範都市發展的樓地板面積。據此,進一步規劃都市生活所需之保安、交通、文教與康樂等相關基本設施之用地,讓都市成為人們安居的地方。
都市計畫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做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用做合理之規劃而言。」由此可知,都市計畫是透過對土地的合理規劃,讓都市做有計畫之發展,因此,計畫本身即具有規範的作用與管制的功能。
而對於都市生活中公共設施用地的需求與機能,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三條:「公共設施用地,應就人口、土地使用、交通等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決定其項目、位置與面積,以增進市民活動之便利,及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又,第二十六條有:「都市計畫經發佈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應變更其使用。」也就是說,都市計畫體制本即可透過通盤檢討重新檢視公共設施之需求與配置,並進行使用的變更。
問題來了,為何2.5萬公頃公共設施保留地,歷來未回歸各都市計畫區的發展現況以及未來預期,依法藉由通盤檢討進行解編釋出,是沒有依法進行通盤檢討嗎?或者進行通盤檢討時仍認為有「確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環境」之必,要而必須予以繼續保留?這是內政部第一個必須說明的問題。
計畫人口供過於求卻開發造鎮不斷
的確,在地方政府不徵購也不檢討變更下,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剝奪人民財產權益,已成為政府的沈疴。而人口即將出現零成長的台灣(經建會推計2025年),當然亦有必要適當的檢討各都市計畫區的計畫人口,以及所有土地使用需求(包括公共設施用地),並重做合理的規劃。
但最令人不解的是,依據經建會的推估,2025年台灣人口最高峰將有2365萬人,而現行所有都市計畫地區計畫總人口數早已超過2500萬人,顯然可以充分滿足未來都市人口需求,甚至早已供過於求(全台人口居住於都市地還綽綽有餘),但政府卻由中央主導持續開發造鎮,例如新北市待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為6329公頃(居全國第一),內政部卻積極推動淡海新市鎮二期開發案,而桃園縣待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有1777公頃(居全國第五),而行政院拍版推動的桃園航空城計畫也已火速通過政策環評。
政府一方面以調降計畫人口為名,檢討公共設施需求,另一方面卻持續擴大或新訂都市計畫,更大量的擴增計畫人口,這是充斥炒作、完全失控且徹底胡搞的都市計畫,將是都市的災難。此為內政部必須面對的第二個問題。
炒短線的解編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檢討應該正本清源,號稱國土規劃專家的李鴻源部長不可能不懂。
首先,依據人口成長現況與趨勢,應停止再創造更多計畫人口的新訂與擴大都市計畫,避免擴大已嚴重供過於求的計畫缺口;其次,從整體國土計畫的角度,思考人口配置的調適策略,並重新調整區域與城鄉的發展(這是國土計畫的重要任務);依此,再回到各個都市計畫地區的通盤檢討,才能知道計畫人口該或不該調降、如何調降。最後,依法進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依計畫人口的調整全面檢討所有土地使用分區(包括住宅區與商業區),而非僅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
但內政部目前的作法只是為解編公共設施而檢討變更,且計畫人口檢核將與既有住宅區商業區的檢討脫鉤,這根本不是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而是炒短線的公共設施變更。此外,調降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的同時,一定會因為變更而增加都市其他使用分區的面積(如商業、住宅等用地),這樣的改變不會引入更大規模的都市活動與土地使用行為嗎?難道不需要提供更多的公共設施嗎?這一增一減之間,是不是會造成都市發展的災難?這是內政部必須面對的第三個問題。
誰得利?
若純就公共設施保留地變更來看,未來真正的問題關鍵在於:誰可以解編、誰不能解編,以及解編後變更成什麼使用分區。這絕對是一場權力的拉扯以及利益的爭逐,而地方政府將操控這一切。因此,對於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一般民眾,變與不變都仍是未定之天,反而是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開發業者(其持有即是看準並有把握解編),可以透過政商關係的操盤而輕易變更,進行建設或炒作。內政部看到這第四個問題了嗎?
依據我對內政部(營建署)文官體制的理解,以上問題內政部絕對清楚(甚至掌握更多問題),但我擔心的是(歷來都是如此),來自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政治壓力,逼使內政部(營建署)不得不捨棄文官養成的專業,而只能奉獻做為政治服務的工具,這是惡質政治長期對文官體制嚴重的摧殘與打擊。
而為什麼行政院與立法院會施壓?原因很簡單。地方政府將因變更而增加土地增值稅收,並且透過變更的回饋取得並處分土地,藉此舒緩財政負擔(李鴻源部長說,他不太擔心地方政府不願意解編,這是廢話),這不僅是對地方政府釋放利多,更是2014年地方選舉綁樁的重要政策宣示。
說穿了,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解編,純粹只有政治算計,沒有基於都市與人民的考量。這真的是都市夢魘。

7 則留言:

  1. 原本不應
    1.無限期延長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期限
    (甚至大法官會議亦稱此修法不違背憲法)
    2.各級縣市政府完全無視被保留地地主之權益
    (徵收經費一律不在計畫內)
    3.土地掮客一再上下其手, 讓弱勢地主得不到應有之補償
    (各種政府補償機至形同虛設)
    4.三四十年來,無奈的陳情.卻也只得到掮客的重視
    (內政部官員只說:像你一樣的全國多的是,就打回票)
    5.教育部已經開始檢討大學招生不足的問題,營建署也該動起來

    你說:
    說穿了,目前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解編,純粹只有政治算計,沒有基於都市與人民的考量。這真的是都市夢魘

    我說:
    你應該不是保留地的地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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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背景說明:民國81年以前開辦實施之都市計畫土地重劃區,被劃歸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開辦重劃之初土地共同重劃完成後鄰地是建地自己是公設地並未徵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就將其土地強制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民國81年後才發現法規條例違反公平招致圖利特定地主之質疑而核示修訂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區內公共設施之取得是以81年後開辦實施之都市計畫土地重劃區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三十年的保留徵收對土地所有權人之利益影響甚鉅,土地亦不能為有效之利用。若保留期限漫無限制,不但土地所有權人蒙受損失未受補償,與地盡其用之旨亦相違背。土地徵收並非地主所願意,都市計劃之規劃設計亦無土地所有權人參與,政府的錯誤決策,造成人民莫名的無端損失,沒有絲毫的虧欠與檢討改進,102年10月7日經建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內政部陳報「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草案)一案
    內文解編卻還要強徵人民五成土地,此計畫如屬屬實此決策如同強盜法案,強徵民地已非地主所願意,延宕無期未獲補償政府亦從未聞問當圈禁之土地因錯誤的決策造成國土龐大的損失與荒蕪,土地所有權人卻必須再次被剝削才能收回本就屬於自己的土地。 如此惡法編撰之人對於土地法規,人民土地權益,憲法所賦予的財產權視為何物。二,三十年的保留徵收國家因財政困難所以放任公設保留地置之不理。地方縣市亦無迫切需求功能與必要既無迫切需求功能與必要理之當然也置之不理。
    解決辦法: 立法院聯合內政部地政司及所屬部會,專案辦理檢討全臺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將逾25年以上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立法無條件撤銷廢除其保留徵收,變更地目還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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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拰北林口地主第三代了...我阿公買的土地被政府規劃成學校用地...學校說沒錢徵收...但我們很需要這塊土地...政府沒錢徵收...修改土徵法讓政府可以永遠跟你耗著不用解編..民國58年到現在...不能蓋房.農用也不能申請水申請電...看著鄰居的土地變建地~變商業區,每一坪重劃完6萬起跳沒幾年光景一坪100萬以上的比比皆是...看在眼裡~你是地主這才是每天揮不去的夢魘吧...現在說要解編...還要搶一半以上...我看了新北市的規劃解編還沒有林口喔...在我眼裡...這不是土匪政府...甚麼才是土匪政府.忍無可忍.官逼民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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