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3日 星期一

大埔判決,司法成為政府遮羞布


苗栗大埔案區段徵收事件,13日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確認徵收原告彭秀春(張藥局)、朱樹、黃福記、柯成福等人之處分違法,並撤銷原徵收之處分。當時筆者認為,這樣的判決,其實並不偉大,只是該有的救贖。怎知,判決書別有洞天,原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依舊保守不堪,只是做了一個討好的、匠氣的,甚至是匪夷所思的判決。這個判決,根本連救贖都稱不上,只是醜惡政治的一塊遮羞布罷了。

切割的遊戲

大埔案是配合新訂都市計畫進行的區段徵收。在國科會表示本案與科學園區無關,且提出投資意向書的群創光電也宣布無建廠土地需求下,卻是以竹科竹南基地飽和為由申請開發。更可惡的是,在苗栗縣都市計畫早已供過於求的狀況下,還進行不符比例的大肆圈地,所取(165公頃)遠大於所需(28公頃)。這種不適當、不合理,且毫無開發必要性與正當性,只有土地開發與炒作的都市計畫案,是一切問題的根源。

因此,大埔都市計畫所進行的區段徵收,不僅沒有必要性、公益性,也不符比例原則。而區段徵收行政處分的違法,當然是針對區段徵收的整體而言。也就是說,政府的違法行政處分,就是一件違法的事件,不會因人、因地而有差別或切割,不會對某些人來說是違法行為,而對某些人來說卻不違法。

但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以參與「劃地還農」政策就是「認同系爭區段徵收處分」為由,駁回陳文彬等20人之訴。這是便宜行事的切割判決,讓同樣的一件事,可以切分為好二個不同的世界。事實上,就是因為陳文彬等人不認同區段徵收之處分,才會有「劃地還農」政策,法官怎會做出這種倒果為因的判決?此外,區段徵收的違法處分,怎會因為多少人認同而部分不違法?這種司法判決,真的離正義很遙遠。

返還才是正義

沒有公用事業的需要,當然不能以法定程序剝奪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因此,被違法剝奪的財產權,當然必須返還,才會是一個完整、有意義的判決。

但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雖判決原告彭秀春、朱樹、柯成福、黃福記等人勝訴,卻駁回他們土地返還的請求。主要理由是「所有土地,或現供道路使用,或已因抵價地之分配而分歸參與抵價分配之人取得」,因此「不得對參加人請求將該土地返還」、「客觀上已無法將該土地返還」。

事實當然絕非如此,彭秀春等4人從來不是對其他參加人請求返還,而是對需用土地人與執行機關要求返還,也就是應返還土地的是國家。而「客觀上」能否返還土地,這完全是技術問題。「劃地還農」的政策就是客觀上返還土地,更是政府承認所取大於所需、不符比例的徵地。此外,內政部長李鴻源(16日)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答詢時說「假如最後決定不上訴,就要還地於民,還要再修正都市計畫」。這一切,不正是告訴台灣社會,大埔案真正不能返還的,就是朱阿嬤與張森文先生的生命,除此而外,當然能夠返還。而且,返還才是真正的客觀,也才有實質的正義。

對筆者而言,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只是虛晃一招。因為,勝訴卻拿不回土地,何來勝訴?而敗訴者不需返還土地,何敗之有?這樣的判決,甚至還有鼓勵政府違法之嫌,因為只要造成事實,就能以客觀上無法返還為由,維持其違法濫權的行為,並且以納稅錢埋單補償受害者,等於是懲罰全民。而對浮濫的圈地徵收與炒作行為來說,不僅完全沒有敗筆可言,簡直就是大勝利。

環境正義的論述早已揭示,土地人權除了基本的財產、工作、生存與居住權外,還要有參與以及反對的權利,以及賠償與回復的權利。因此,賠償與回復是兩件事,行使回復的權利,才能真正懲罰違法者,並且有效嚇阻意圖違法的豺狼。

更重要的是,如果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早在1006月就做出此一違法判決,也就不會有拆屋、闢路或配地的事實。因此,造成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所謂「客觀上已無法將該土地返還」情況者,正是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本身。這樣所謂的情況判決,其實正是在協助主嫌逃脫、脫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無法迴避的責任是,成為強徵與毀家的「共犯」。

最後,筆者再強調一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沒有為人民救贖,只是為國家遮羞,甚至早已賠了自己的貞操。這真是一個全民皆輸的判決。

本文刊登於2014/01/29獨立評論@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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