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日 星期二

捍衛制度暴力的土地徵收條例修法

去年1213土地徵收條例修法通過,讓我們看到政府的主人並非人民,而是為強勢開發者修法,並釋放利益給財團、建商、政客等土地拓墾集團。此外,未經一讀逐條討論,即由執政黨立委提案逕付二讀,且在最後一日倉促進行朝野協商,最後再以優勢的立法權力完成修法,其粗暴本質與怪手毀田行徑毫無二至。
如同民主先進國家將徵收行為當作「最迫不得已的手段」,土地徵收條例應該回歸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的精神,作為約束徵收行為的制度性規範。但在台灣社會,土地徵收條例不僅無法讓徵收行為成為最迫不得已的手段,更悲慘的是,土地徵收條例竟是權力者最好用的工具,更是弱勢被徵收者面對的最恐怖武器。制度性的約束一旦變成制度性的暴力,強凌弱的人間悲劇就無法收場。
土地徵收條例造成二個主要的社會問題,一是「浮濫圈地」,二為「流離失所」,故修法首要,應是藉由正當程序(包括禁止特定農業區徵收、必要性的釐清與人民實質參與的聽證制度等)遏止浮濫徵收,再透過合理補償(包括完全補償與安置計畫)避免流離失所。
但修法結果顯示,政府不僅對土地徵收實施過程中製造的悲劇(第一線執行人員最清楚)視而不見,並漠視大法官釋字第409號對徵收「法律規定應不厭其詳」的解釋,且不理會民間修法版本指出的問題癥結,更否定內政部自行委託的研究成果。原來這個政府修法的終極目的,是「捍衛」好用工具與制度暴力,故一方面高舉土地正義與市價補償的大旗來矇騙社會,另一方面以民調宣稱7成以上民眾支持政府來欺凌社會,最後更將人民的家園守護醜化為金錢補償問題。
這是一場有意識的知法、玩法與弄法騙局。馬總統放任行政院惡搞土地徵收條例,更啟動人民賦予絕對優勢的立法權力,踐踏人民與土地正義。民間社會應該強烈要求行政院必須有人負責,修法背後的影舞者應該下台並對社會致歉。
台灣社會真該反省,怎麼會選出一堆醜惡政客來踐踏自己呢?而這個不義的政權,選前都敢這麼做了,選後還有什麼不能做或做不出來的呢?再不徹底覺醒,將可預見選後遍地烽火的圈地徵收行為。

本文刊載於上下游新聞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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